文化大學三名男學生,在遭控灌醉一女子帶回宿舍輪流性侵案遭警移送後,幸在檢察官根據監視器畫面及仔細對相關人士查證後,該女子始在開庭時自承係自願和三人發生關係,並無違背其意願,其係因友人建議才會報警,檢方雖將三男大生做出不起訴處分,但對於該三名大學生而言,在這段期間所受到的屈辱及異樣的眼光,實難行諸於文字。
性侵害案件的發生由於備受社會矚目,警方無不以最高規格偵辦,而被害人自以往的羞於啟齒乃至於現今的勇於報案,但亦伴隨許多新興的問題浮現,而筆者近10年來於實務工作中,亦經常發現是類案件的發生,而現行警方受理性侵害案件之相關規定及流程,大多僅以被害報案之初訊對嫌犯作偵詢後即辦理移送,但由於性侵害案件之敏感性,亦基於對被害人之保護,往往忽略對於犯嫌有利證據之查證。
根據美國FBI對於性侵害的研究報告中可以發現,在所有性侵害案件中,假性侵告訴(即誣告他人性侵)就佔了41﹪,研究中並發現假性侵害告訴的動機不外有下列三種:1.辯解:對於伴侶不忠遭發現時做出不實指控,藉以獲取諒解 2.報復:基於報復某特定男性,因此向警方報案稱遭到該報復對象之性侵,通常情形是單戀不成的情形 3.引起注意或同情:想引起別人(尤其是另一半)的注意、同情而報假案,其報案內容幾乎都是光怪陸離且荒誕;因此,警方對於告訴人之告訴是否應全盤接受不言可喻。
隨著時代的進步,各類犯罪型態均由有其變異,關於假性侵被告訴之領域,在國內不論是學術或是實務均未獲得重視,惟性侵害案件一旦發生時,除容易引起社會之矚目,亦考驗警方刑案偵查之能力,但警方之犯罪偵查是司法的開端,若警方無法在報案伊始即做好相關查證工作,而檢方亦如是,對於人權及司法的威信恐有莫大之傷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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