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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中一名蔡姓男子愛上賣紅豆餅的美眉後,不斷以電話騷擾、跟蹤死纏爛打,被害女子4個月搬了5次家,即使報警仍無法擺脫糾纏,而根據國外之研究發現,此種行為稱之為纏擾(stalking),此類行為會逐級而升,從最初的求愛、騷擾最後則演變成暴力犯罪。

以本案為例,事實上蔡嫌與被害女子間非同居男女朋友,並無家庭成員關係,根據現行法令規定,無法聲請家暴或民事保護令,警方即使在接獲林女報案遭騷擾時,亦僅能依社會秩序維護法或或刑法妨害自由等做事後處置,警方在現行法律不足的情況下,確實難以有效處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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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化大學三名男學生,在遭控灌醉一女子帶回宿舍輪流性侵案遭警移送後,幸在檢察官根據監視器畫面及仔細對相關人士查證後,該女子始在開庭時自承係自願和三人發生關係,並無違背其意願,其係因友人建議才會報警,檢方雖將三男大生做出不起訴處分,但對於該三名大學生而言,在這段期間所受到的屈辱及異樣的眼光,實難行諸於文字。

性侵害案件的發生由於備受社會矚目,警方無不以最高規格偵辦,而被害人自以往的羞於啟齒乃至於現今的勇於報案,但亦伴隨許多新興的問題浮現,而筆者近10年來於實務工作中,亦經常發現是類案件的發生,而現行警方受理性侵害案件之相關規定及流程,大多僅以被害報案之初訊對嫌犯作偵詢後即辦理移送,但由於性侵害案件之敏感性,亦基於對被害人之保護,往往忽略對於犯嫌有利證據之查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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