台中一名蔡姓男子愛上賣紅豆餅的美眉後,不斷以電話騷擾、跟蹤死纏爛打,被害女子4個月搬了5次家,即使報警仍無法擺脫糾纏,而根據國外之研究發現,此種行為稱之為纏擾(stalking),此類行為會逐級而升,從最初的求愛、騷擾最後則演變成暴力犯罪。
以本案為例,事實上蔡嫌與被害女子間非同居男女朋友,並無家庭成員關係,根據現行法令規定,無法聲請家暴或民事保護令,警方即使在接獲林女報案遭騷擾時,亦僅能依社會秩序維護法或或刑法妨害自由等做事後處置,警方在現行法律不足的情況下,確實難以有效處理。
以美國加州刑法為例,任何人在認為遭到持續性的騷擾時,可檢具相關之證據向法院申請--禁制令(restraining orders),以限制騷擾者持續而反覆之行為,如纏擾者仍無視於「禁制令」之效果,則警方在接到報案後將可對騷擾者以違反禁制令當場逮捕,避免不可預期之危害。
纏擾行為在近年許多國外學術研究中,均與暴力犯罪呈現高度之相關性,而許多案例亦反應出國內法令已不足以應付纏擾行為,學術單位應加緊對纏擾行為深入研究外,立法機關亦實應仿效各國,對於非親屬間之騷擾行為加以立法,以有效防制力犯罪。
請先 登入 以發表留言。